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九游会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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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栏目:上级文件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4-12 22:18:21 点击: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九游会电竞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47日至5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csftlifayichu@126.com。

附件:1.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司法厅 

2023年4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和人才强省,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技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位性质】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视、同等支持,应当将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

第四条【方针原则】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受教育权利】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办好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教部(班)。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考试、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六条【管理体制】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并作为督导、考核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工作,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第八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落实技师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办学定位,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组织面向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

第九条【环境营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工会、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应当依法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组织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相关活动。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第十条【对外交流合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职业学校开展境外办学,助力产业和企业参与国际化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进境内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建立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机制。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一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高等职业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布局,依法督导举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和投入责任。中等职业教育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导和统筹,负责区域内学校布局和专业优化。

省人民政府制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和政策支持清单,健全落实机制。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技能竞赛等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健全教育教学等标准体系,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行业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规划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企业职责】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办学权利】  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职业学校

第十七条【设立条件】  本条例所指职业学校包括实施高级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实施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以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专业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

(四)学校不动产等资产证明;

(五)拟任校长人选、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  地方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变更和终止】  职业学校的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职业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住所、举办者,或者分立、合并、终止,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职业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职业学校清偿债务结束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党的领导】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自主权】  职业学校在规定的内设机构、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价与聘用、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治理】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和规范办学,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支持保障教师和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专业建设】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跟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大力发展现代产业领域相关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应当开设适应残疾学生身心特征和市场需求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教育教学】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制度,建立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更新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模式,组织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将国防、安全、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安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内容,选聘国防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自主选用或者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

第二十六条【学习环境】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构建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突出专业办学特点以及学校优良传统的校园文化体系,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弹性学制】  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延后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就业创业】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技能型社会建设。

第三十条【职普融通】  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等教育教学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开放。

普通中小学可以因地制宜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和职业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或者根据需要,在相关教学课程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可以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实行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支持高水平本科学校参与职业教育改革。

第三十一条【考试招生制度】  省人民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教高考制度,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的比例,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扩大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

第三十二条【招生平台】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以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质量督导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按规定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

 

第四章  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四条【设立条件】  本条例所指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材料提交】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同级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名称材料;

(三)机构章程;

(四)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拟任校长人选、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审批权限】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登记机关注册,审批结果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变更终止】  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类别,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及财务审计,并约定变更后的有关事宜;没有约定的,由变更后的举办者承担相应责任。

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教职员工,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终止情形】  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教学实施】  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教学培训计划、教师聘用、招收学生、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权。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不得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应当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异地开展临时培训教学活动的,须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意,且只能使用同一个机构名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的,须在当地重新申请设立审批。

第四十条【禁止行为】  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二)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费;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出卖培训证书、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年度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应当引入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教师地位】  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工作重点内容,督查结果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教师配备】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制定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和人员规模。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制总数百分之二十内,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聘用兼职教师所需经费按照编制内教师工资经费的相同渠道解决。

第四十四条【职称评聘】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建立与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五条【教师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水平工科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优质高等职业学校转设为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或试办职业技术师范本科专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每年不少于一周。

鼓励企业为教师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并积极创造条件,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双向流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的常态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健全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得薪酬。

第四十七条【学生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能力和行为习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学生实习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分别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

第四十九条【证书获取】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开展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条【奖助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职业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按政策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提供资助,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高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六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从学费(含免学费补助)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一条【环境营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创造公平环境,为职业学校学生在落户、升学、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二条【发展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推进产教融合示范区、产教融合标杆行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

第五十三条【部门职责】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对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促进措施,全面推进校企合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培育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合作形式、内容】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依法实施、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与企业学院等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企业要求】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及时向职业学校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参与组建职教集团,将与职业学校的合作诉求反馈给行业组织,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五十六条【激励措施】  建在职业学校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或校办工厂,可以在工商注册、经营税收等方面依法获得相应减免政策支持。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第五十七条【收入分配】  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方式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公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以及用于支付外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时予以倾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十八条【产教协同】  省级人民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支持打造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产教融合共同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校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合作开发的专利、产品,根据校企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七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九条【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

第六十条【办学条件保障】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根据办学规模,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实训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六十一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

完善高等职业学校成本分担机制,建立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元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

第六十二条【生均经费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第六十三条【经费统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统筹,用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农村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经费;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安排使用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十四条【职业教育研究】  我省鼓励和支持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开发、教学质量监测评估等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指引条款】  职业教育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责任追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一)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考生;

(二)利用经济手段有偿招生,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三)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对违反规定安排、介绍未满十六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对违反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

(五)买卖或变相买卖培训证书、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1991年7月29日我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和国家要求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推动地方立法是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力举措。

(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我省颁布实施《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条例至今已经施行了30余年,其内容与上位法存在诸多不一致,也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无法满足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再加上其仅针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未完全覆盖职业教育的层次和内容,不具备修订的条件。因此,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制定我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条例迫在眉睫。

(三)是巩固改革创新成果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系列改革政策措施,搭建改革发展“四梁八柱”,取得了优化职教布局结构、校企合作“双激励”机制等具有四川特色的实践成果。以立法形式系统总结提炼和固化这些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有利于巩固拓展体制机制改革成果。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

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明确职业教育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职业教育定位,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细化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通机制,强化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功能。

(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管理体制

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优化职业教育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推行“阳光招生”,明确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报考等服务。

(三)健全职业教育举办机制

强化政府统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行业指导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可以参与制定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

(四)完善职业学校教育体系

推进职业学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更新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模式,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建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和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建立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健全职业学校质量评价机制,确立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评估职责,明确评价的内容指标和基本导向。

(五)完善职教教师队伍建设机制

明确师资配备标准,根据办学规模等,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建立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制度,明确职业教师应当具备实践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完善技术技能人员转任专业教师制度以及技术技能大师制度;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六)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

建立产教融合发展格局,推进产教融合示范区、产教融合标杆行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明确校企合作的机制,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明确校企双方“双激励”机制,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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